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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5條

法醫部門,應按提供之服務項目訂定收費標準,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服務項目與其收費標準,應揭示於法醫部門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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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