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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4條

設置法醫部門,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一、法醫部門配置簡圖。 二、法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醫師證書影本。 三、其他配置於法醫部門之人員(含醫事人員、技術及行政人員)人數及其姓名、法醫師或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四、服務項目。 五、儀器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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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