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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
› 第9條
醫師懲戒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醫師懲戒委員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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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7條
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
第8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
第10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有關醫學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第11條
被付懲戒醫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第12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
第1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內容均應嚴守秘密。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對懲戒事件有…
第14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對醫師懲戒事件,得衡酌醫師公會之處分情形,作適當之懲戒。
第15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懲戒醫師之姓名、性別…
第16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達移付懲戒之醫師公會、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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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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