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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委會) 暨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衛生 署) 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設置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 格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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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