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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本委員會召集委員、副召集委員、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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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