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3條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專案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就醫事、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涉及未成年人之醫療事故調查,應增聘(派)心理、社工之專家。 前項委員,其中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其中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不得同時兼具醫事人員之身分。 第一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因故解聘,不得再行聘(派)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