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4條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專案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