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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受託法人應於醫療事故專案調查結束,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調查結果,並公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調查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公布前項調查報告時,不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過程中取得之證據、錄音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與醫療事故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醫療事故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療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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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