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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受理通報事件實施計畫。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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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