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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醫事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 二、獎勵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成效優良之個人、醫療機構、專業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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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