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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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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5條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
第九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當事人申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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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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