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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醫療事故預防
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重大醫療事故通報、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不得於醫療爭議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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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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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