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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醫療事故預防
醫事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有發生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後公布之: 一、於一定期間內,反覆於同一醫事機構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二、跨醫事機構或跨直轄市、縣(市)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三、危害公共衛生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前項專案調查,得通知醫療事故有關人員到場說明及提供資料,被調查之醫事機構、法人、團體及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調查報告之內容,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而非究責個人,且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第一項專案小組之組織與運作、調查程序、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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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醫事機構、法人、團體或有關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專案小組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到場說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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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