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14條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准: 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貯存容量。 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五、再利用作業期程。 六、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 七、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八、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九、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一、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