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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具或車輛。 四、產品貯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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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