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16條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四、委託領有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清除。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