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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4條

前二條之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逐年訂定計畫實施之。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申請期間、申請資料、獎勵細目與模式、獎勵對象、審查程序、經費核撥及核銷等相關作業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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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