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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 三、精神復健機構。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藥局。 前項各款機構或法人申請獎勵時,公立機構,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私立機構,以負責醫事人員為申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附設機構,以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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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