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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9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辦理簽約之獎勵案件,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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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