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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8條

受獎勵機構執行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該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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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