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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非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及保存醫療器材下列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 一、供應來源資料: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二)產品識別資訊。 (三)批號或序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六)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流向資料: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二)產品識別資訊。 (三)批號或序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六)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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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