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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醫事機構就其使用之醫療器材,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及保存醫療器材下列供應來源資料: 一、產品識別資訊。 二、批號或序號。 三、數量。 四、供應者或其他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五、收貨日期。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醫療器材,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之品項者,除前項資料外,醫事機構應依各別批號或序號,建立及保存接受治療之病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之流向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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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