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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28條

試驗主持人應嚴格遵守臨床試驗計畫之內容。但有緊急情況須執行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試驗主持人應於處置完成後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審查會及試驗委託者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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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