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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40條

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括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臨床試驗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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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