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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41條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為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 二、與試驗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試驗委託者有聘僱關係。 四、其他經審查會認有利益迴避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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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