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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6條

試驗委託者應完成試驗用醫療器材之下列臨床前研究,並以臨床前數據及臨床評估之結果,證明試驗設計之合理性: 一、產品設計。 二、安全性及功能性測試。 三、風險分析。 四、其他必要之臨床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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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