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 第7條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7條

試驗委託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網頁,依第四條第一項核准後三十日內,登錄下列臨床試驗相關資料: 一、臨床試驗機構名稱。 二、試驗委託者名稱。 三、試驗主持人姓名。 四、臨床試驗名稱。 五、臨床試驗核准文號。 六、臨床試驗核准日期。 七、臨床試驗目的。 八、受試者納入、排除條件。 九、受試者人數。 十、試驗用醫療器材名稱。 十一、臨床試驗階段。 十二、其他必要之登錄事項。 臨床試驗計畫有修正時,試驗委託者應於核准修正後三十日內更新登錄資料。 臨床試驗執行期間,試驗委託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定期更新登錄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