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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61條

試驗委託者於臨床試驗計畫有修正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中央主管機關歷次核准之公文影本。 二、修正前後之文件、資料。 三、修正前後對照表。 前項修正,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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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