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 第10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10條

前條以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之全部或一部,其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