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 第10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10條
前條以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之全部或一部,其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