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 第9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9條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 醫療器材商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前項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