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 第4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4條

運銷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名稱。 二、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地址。 三、作業內容。 四、醫療器材貯存場所。 五、許可編號。 六、有效期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記載事項有變更者,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運銷許可影本、已完成變更之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原有效期限不予延長。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變更,其申請及檢查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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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