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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5條

運銷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展延申請及檢查程序,得準用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非可歸責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原運銷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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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