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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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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12條
從事影響運銷品質工作之人員,應具一定之技能或經驗,或接受適當之教育及訓練,確保可勝任其工作。 販賣業者就人員能力之建立、必要訓練之提供及職責正確認知之確保,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之程序: 一、從事影響運銷品質之工作人員能力之認定,包括產品之放行。 二、維持人員能力必要訓練或其他措施之提供。 三、前款訓練或措施,應包括其有效性之評估與醫療器材之識別,以避免不良醫材進入供應鏈。 四、人員教育、訓練、技能及經驗之證明或紀錄,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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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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