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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第11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11條
前條第二項審查之事項如下: 一、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或評論。 二、客戶申訴之處理。 三、對中央主管機關之報告。 四、內部或外部稽核之結果。 五、流程與產品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六、矯正措施。 七、預防措施。 八、前次審查結論之後續處置。 九、可能影響運銷系統之變更。 十、改進作為之建議。 十一、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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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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