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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第14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14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工作環境規範;其訂定應考量溫度、濕度及其他外部有害因素,並應予以監控及管制。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員與產品或作業環境之接觸,足以影響醫療器材安全或性能者,其人員健康、清潔及服裝條件。 二、工作環境應保持清潔,防止昆蟲或動物入侵。 三、員工之休息室、盥洗室及飲食區,應與儲存區為適當之區隔,並禁止於儲存區存放食物、飲料、菸品或個人使用之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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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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