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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第17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17條
前條採購所需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以書面或其他可索引方式查閱: 一、產品規格。 二、產品取得之允收、程序、流程及設備。 三、供應商之資格要求。 四、運銷系統符合本準則規定。 販賣業者應於接洽供應商前,確定採購資訊完整適當;必要時,販賣業者應以書面約定供應商於實施影響採購資訊變更前,先行通知販賣業者。 販賣業者應依
第十八條
有關追溯性之規定,保存有關採購資訊之文件、資料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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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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