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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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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16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採購產品符合使用者要求之確認程序,避免不良醫療器材進入合法供應鏈。 販賣業者應訂定評估及選擇供應商基準;其訂定應考量之因素如下: 一、供應商具有提供販賣業者所需產品規格之能力。 二、供應商過往之實績及法規遵從性。 販賣業者應規劃監控及再評估供應商之機制,確保管控產品符合採購要求,並作為再評估之參考。 販賣業者發現供應商有未符合採購要求者,應採取退貨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前三項之評估、選擇、監控、再評估及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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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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