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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第22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22條
除有正當理由外,販賣業者應就客戶申訴之內容予以調查,查明其是否為醫療器材品質或運銷原因所致;販賣業者應將調查結果或所採行之改善措施,依個案情形,提供予相關機關或機構。 前項申訴內容,調查經過、結果與提供對象或所採行之改善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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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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