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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3條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建立符合本準則規定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以下稱運銷系統),並維持其有效性。 販賣業者應決定與執行運銷系統所需之流程,並監控該流程之實施,對運銷系統之相關活動應予以規範及記錄,確保醫療器材於市場流通之品質。 前項流程之訂定、變更,應經實施運銷系統與醫療器材之影響評估,並符合本法及本準則規定,始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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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