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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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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4條
販賣業者應依其稽核結果、資料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及管理階層之審查決定,為運銷系統之必要變更,並於變更內容確認後實施,確保並維持運銷系統之適當性、合適性及有效性,及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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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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