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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第8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8條
販賣業者應建立及維持運銷系統紀錄之書面管制程序;其內容包括紀錄之鑑別、儲存、保全、檢索、處理及保存期限。 販賣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訂定並執行紀錄內機敏健康資訊之保護措施。 第一項紀錄之保存期限,應不少於醫療器材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自製造業者放行之日起三年。但本法相關規定較長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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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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