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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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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9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置管理代表一人,由最高管理階層指派之。 前項管理代表之職責,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 一、確認業以書面建立運銷系統流程。 二、向最高管理階層提出運銷系統有效性確認及必要改進之報告。 三、促進與確保全體組成員對相關法規及客戶要求之認知,並具適當之能力及經驗,包括職前及在職訓練計畫之執行及維持。 四、協調及執行醫療器材之回收作業。 管理代表應置適任之職務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確保運銷系統之執行及維持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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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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