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第5條

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申請或推薦案件,得組成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相關學者專家與學術機構、科技或工業界、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首長就委員之一指定之。 審議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議會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以機關(構)及業務代表身分擔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得參加討論及表決。 審議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