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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4條

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前條第一款: (一)專利權證明書、專利授權書或技術授權書。 (二)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核准或登錄證明。 二、前條第二款: (一)專利權證明書、專利授權書或技術授權書。 (二)臨床試驗報告或人體試驗報告。 三、前條第三款: (一)國內製造許可證。 (二)專利權證明書。 (三)技術說明書。 (四)顯著貢獻之佐證。 四、前條第四款: (一)國內製造許可證。 (二)重要及具體市場成效之佐證。 五、前條第五款: (一)材質、零組件之技術或產品說明書。 (二)顯著貢獻之佐證。 六、前條第六款: (一)新設備、設施、裝置、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之說明。 (二)顯著貢獻之佐證。 七、前條第七款及第八款:顯著貢獻之說明及佐證。 本辦法所定獎勵,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主動推薦,並通知受推薦者依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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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