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 第10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醫療器材製造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 二、代理輸入者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 三、其他依法應為撤銷或廢止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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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