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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目的,並得就違反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規定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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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