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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20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指派一人為品質管理系統之管理代表,並就下列權責以書面定之: 一、確認品質管理系統書面流程之建立。 二、向最高管理階層提出品質管理系統有效性確認及必要改進之報告。 三、加強全體人員對相關法令及客戶要求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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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