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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19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以書面規定內部人員之責任及職權,並使其知悉。 前項人員中,擔任與品質有關之管理、執行及查證者,最高管理階層應賦予其行使職權之獨立性,並訂定其執行職務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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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