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 第31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31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產品實現之風險管理流程。 製造業者應依前項管理流程,規劃及建立產品實現所需之程序,並應符合品質管理系統之其他程序要求。 前項規劃內容,應配合製造業者運作方式以書面定之,並依其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質目標及產品要求。 二、必要流程及文件之建立,個別產品所應提供含基礎設施、工作環境之特定資源。 三、個別產品之查證、確效、監控、量測、檢查、試驗、搬運、儲存、運銷與來源追溯措施,及其允收基準。 四、足資證明產品實現流程及最終產品符合要求之紀錄。 第一項風險管理之實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