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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 第32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32條
製造業者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客戶訂單之要求,包括交貨前後。 二、符合現行規定或預期用途之必要要求。 三、產品應適用之法令。 四、使用者接受醫療器材符合預定性能及安全之必要訓練。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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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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